国家开放大学考试纪律与违规处理办法
日期:2026-04-01 浏览:82 作者:长春开放大学
国家开放大学考试纪律与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放大学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国家开放大学组织的课程终结性考试、形成性考核、学位英语考试、单科课程考试等考试(考核),其考试(考核)手段分为纸质考试、网络考试(含计算机考试、手机考试、平板电脑考试等)和口试(参考纸质考试)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考生是指参加国家开放大学组织考试的学生;考试工作人员是指主考、监考、巡考、答卷评阅、考务管理和技术支持等与考试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四条 考试开始前30分钟,考生凭纸质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到达规定考场。考生须配合考场监考教师开展证件核查及人脸识别身份核验工作,核验通过方可入场。无有效证件、证件不全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人脸识别身份核验失败,但经主考审核确定是考生本人的,可入场参加考试。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查验。
第五条 考生考试期间不允许携带各种通讯工具或具有查询、存储、翻译等功能的电子设备。
第六条 参加闭卷考试的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不准携带其他物品。参加非闭卷考试的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和该考试科目允许的相关纸质资料外,不准携带其他物品。已携带入场的其他物品应按要求存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集中存放处(不得放在考位附近)。
第七条 纸质考试开始前10分钟,监考教师当众检查、展示、启封试卷袋,确认试卷和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下同)无误后方可分发。考生领到试卷和答卷后,应首先检查,如发现有不全、缺损、漏印、错印等情况,应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网络考试开始前,考生登录考试系统,阅读考生须知并核对身份信息;如有无法登录、登录页面身份信息与考生本人不符、考试开始后系统未能自动跳转到答题页面等情况,应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
第八条 纸质考试答题前,考生应在试卷、答卷指定区域准确完整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学号)、座位号等信息,字迹要工整清晰;禁止在试卷、答卷指定区域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学号)等信息,或作其他标记。
第九条 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考生方可答题。
第十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禁止考生入场。网络考试以考生登录考试系统时间为准,登录考试系统超时,视为迟到,禁止考试。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有特殊要求的考试除外)。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考试。
第十一条 考生答题时只允许使用同一种颜色(黑色或蓝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作答,特殊要求的科目(如作图)按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考生如对试题、试卷或考试机有疑义,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不准询问其他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
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考生应独立作答,不准擅自借用其他考生文具,不准旁窥、交头接耳、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本人答卷,严禁夹带、换卷、替考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考生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若遇特殊情况(上厕所等),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出入考场。
第十五条 纸质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教师收齐试卷、答卷并确认无误后,方可按监考教师要求离开考场。网络考试结束时,系统自动关闭答题页面并提交试卷,考生不得继续操作考试机,应立即离场。考生严禁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第十六条 同一考试时间有多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可进行留考,留考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在正考结束后,由考点工作人员陪同至留考指定考场继续参加留考科目考试。留考考试时间依据留考科目及数量确定。留考期间,除遵守正考考试纪律外,留考考生须全程隔离,不得与其他考生或非工作人员接触。
第十七条 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不得恐吓、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考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十八条 违规是指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按性质主要分为违纪、作弊、严重作弊、替考和扰乱考试秩序五类。
第十九条 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其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进行考试;
(三)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做暗号;
(五)在考试管理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
(六)使用规定以外的纸笔答题、在试卷答卷指定区域以外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七)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入或离开考场;
(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九)留考期间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与其他考生或人员接触;
(十)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
(一)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查询、存储、翻译等功能的电子设备;
(五)故意破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七)在网络考试期间擅自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外接设备;
(八)网络考试中通过在线搜索、翻译、插件、外挂等方式辅助答题;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或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同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也认定为“作弊”: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免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二)答卷或形成性考核被认定为雷同卷;
(三)事后查实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期间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作弊”:
(一)参与购买、贩卖、传播试题或答案等行为;
(二)组织、参与团伙作弊;
(三)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四)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五)其他应认定为严重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期间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替考”: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三)使用照片、视频、插件以及其他违规手段通过人脸识别身份核验;
(四)网络考试中,由他人场外登录答题;
(五)答卷评阅过程中被认定为不同答卷笔迹相同或同一答卷多种笔迹;
(六)形成性考核由他人代做、不同答卷笔迹相同或同一答卷多种笔迹;
(七)未参加考试但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成绩;
(八)其他应认定为替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
(一)考前窃取考试试题、答案或将计算机考试试题拷贝带出考场;
(二)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答卷评阅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四)恐吓、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考生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六)未经允许进行录音、拍摄等行为;
(七)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认定为“违纪”的,取消涉事考生当学期违纪科目考试成绩。
第二十六条 被认定为“作弊”的,取消涉事考生当学期作弊科目考试成绩。自处理决定生效的次学期起,取消一学年的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七条 被认定为“严重作弊”的,取消涉事考生当次报考各科目考试成绩,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在办学组织体系内予以通报批评。自处理决定生效的次学期起,停考一学年,取消二学年的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八条 被认定为“替考”的,取消涉事考生当次报考各科目考试成绩,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在办学组织体系内予以通报批评。自处理决定生效的次学期起,停考一学年,取消三学年的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累计“替考”两次,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被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的,终止涉事考生本科目考试,取消当次报考各科目考试成绩,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考生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考生以违规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无效,国家开放大学收回证书并撤销学历、学位。
第五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中所列违纪、作弊、严重作弊、替考、扰乱考试秩序等相关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取证、记录,对考生用于考试违规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应当由2名(含)以上考试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对涉事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在违规记录表(见附件)上签字。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涉事考生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填写暂扣凭证。
答卷评阅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由2名(含)以上评阅教师与1名评阅组长共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考生有办法中所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保存视频录像证据,对涉事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考后核验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对涉事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追加认定。
第三十二条 考点认定并汇总考生违规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后逐级报送至分部(学院),分部(学院)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和处理,并报总部审核。总部审核结果为最终结果,分部(学院)应于收到总部审核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对应考生。
第三十三条 考生对违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最终处理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向分部(学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分部(学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书面告知考生复核结果。如考生不接受分部(学院)复核结果或经分部(学院)确认需总部复核的,可由分部(学院)在处理结果公布后2个月内向总部提出复核申请,总部在收到分部(学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总部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总部每学期仅受理一次各分部(学院)同类复核申请。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的视为放弃复核,分部(学院)和总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复核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开放大学开展的其他特殊形式考试以及分部(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其违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具体内容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考试纪律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放大学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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