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与聘用实施办法

日期:2024-01-08 浏览:5024 作者:长春开放大学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结构合理、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精干高效,适应新型远程开放教育需要的教职工队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的激励作用,根据吉林省及长春市编制、组织、人社、教育等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和人员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关文件和规定为指导,实行事业单位人员分类管理、岗位设置、按岗聘用、转变用人机制,打破唯学历、唯资历、唯帽子、唯论文的窠臼,激发内在活力,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效益,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逐步形成与建设开放大学管理体系相适应的、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高校教职工职业特点的、能促进教职工能力建设和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制度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合理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级分类体系,优化人员结构比例,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而推动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4.平稳实施,稳步推进。坚持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学校现状,做好政策衔接,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实现岗位管理与聘用工作的平稳推进。

三、实施范围

学校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五、岗位任职条件

聘任专业技术岗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履行拟聘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同时满足岗位任职职业资格及任期条件。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综合考虑学术资历、工作业绩、师德表现、纪律考核、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等因素,体现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就和贡献。

(一)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 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

(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 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 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 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二) 岗位任职职业资格及任期条件

受聘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四级、七级、十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照省厅有关规定,通过职称评聘结合确定人选。

3.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应坚持逐级晋升原则。竞聘中级岗位的,任初级岗位时间不得低于2年;竞聘副高级岗位的,任中级岗位时间不得低于3年。

4.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聘用到高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聘用在本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

5. 竞聘副高级以下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层级内部由下一个等级聘用到上一个等级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以下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的任职年限。

6.聘任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准入控制的相应职业资格。

7.从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首次改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聘用到本岗位的最低等级。

六、岗位基本职责

(一)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1.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参与本学科和团队的建设,并在其中发挥学术骨干作用;

2.承担学生的培养指导工作,系统讲授本专业两门及以上课程;或从事与本专业有关的行政(教学)管理工作,工作量饱满;

3.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及课题或主持校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教材。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1.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积极参与学科和团队建设,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

2.承担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教学任务,系统讲授一门及以上本专业课程,教学质量和效果评价良好或从事与本专业有关的行政(教学)管理工作,工作量饱满;

3.参加校级以上科(教)研项目,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教材。

(三)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1.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参加团队或科研组的科(教)研项目,立足长远确定研究方向,发表学术论文;

2.承担专科生课程教学任务,根据需要完成本科课程教学任务,或从事与本专业有关的行政(教学)管理工作,工作量饱满。

注:1.中专、图书、档案、实验等系列人员参照高校教师同行系列人员岗位基本职责;

2.取得上一级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符合聘任所有条件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优先聘为同等级别的最高档。

七、新入校人员聘用专业技术岗位

(一)新参加工作且已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级工资,明确岗位后,可聘用在十级岗位。

(二)新参加工作且已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级工资,明确岗位后,可聘用在十二级岗位。

(三)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见习期津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聘用在十二级岗位。

(四)新调入人员按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并执行所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工资,即七级岗位、十级岗位和十二级岗位工资。作为特殊人才引进的除外。

八、岗位聘任考核附加条款

(一)学校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岗位聘任比例,对超过岗位结构比例的部分,通过自然减员、调出等办法逐步消化解决。

(二)竞聘所提供的材料应为本人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本岗位职级间竞聘应提供就任现岗位职级以来的成果及荣誉。

近两个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近一年获得记功及以上奖励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第一优先);

距离退休不足1年、符合晋职条件的老师优先聘任上一级岗位(第二优先)。

取得上一级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符合聘用所有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聘用为同等级别的最高档(第三优先),当职数低于应聘人数时,在相同资格人员间进行竞聘。竞聘应提供取得上一级资格后的成果及荣誉。

(三)上一年度旷工超过2天的,或上一个年度出现严重教学与管理工作事故、受到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不能参与次年职称的竞聘;

(四)竞聘中出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当次竞聘资格;

九、岗位聘用管理

(一)岗位聘用

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如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双肩挑人员),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的,须按照岗位管理权限相关部门核准后方可兼任。

(二)合同管理

1.岗位聘用合同内容包括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签、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2.专业技术岗位聘期一般为3--5年。

3.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的续订和解除等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聘用合同所约定终止事项的;

(2)受聘人退休、死亡的;

(3)受聘人在聘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出现其他应终止聘用合同事项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在聘期内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2)受聘人造成严重工作责任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5)出现其他应解除聘用合同事项的。

6.聘用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年度具体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完成情况,聘期考核应依据岗位聘用合同确定任务的完成情况。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并作为岗位调整、续聘、奖惩等的基本依据。

(三)人事争议与处理

受聘人员与学校因聘用、考核、转岗以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续聘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附则

(一)本办法自 2023年12月7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

(三)本方案中的具体问题由校长办公室(人事)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