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我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5-30 浏览:1137 作者:长春开放大学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我市事业单位
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培训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人社部规[2019]4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
工勤人员都必须接受在岗培训,以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培育职业道德、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3)要求执行。
二、管理体制
管理人员在岗期间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集体学习等方式进行。
三、培训内容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只需完成公共科目。
公共科目包括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行为规范、纪律要求等。
专业科目包括所聘岗位需要更新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和管理实务,包括公共管理、财务、资产、人事、外事、安全、保密、信息化等。专业科目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专业发展趋势和工作人员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确定,在课程设计上,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践课程不少于总课时的30%。
四、培训学时统计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实行学分制,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学时(1学时为60分钟,不足整小时部分按比例计算学时),换算为90学分,其中公共科目为30学分,专业科目为60学分。培训时,由国际、国内著名专家亲自授课的高级培训班,其学分可加倍计算,每1学时可记2学分。由省级专家亲自授课的培训班,每1学时可记1.5学分。
五、培训形式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培训,既可以参加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单位组织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也可以经单位批准参加有关施教机构举办的培训活动,也可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出国(境)培训、在职参加学历教育或者攻读学位以及其他形式的培训、进修,以上培训活动均须事前报备,并于事后一个星期内,按照流程,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登记录入管理系统。
六、考核与监督
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施教机构举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班进行教学管理和考试(考核)管理。对培训工作的检查采取视频连线现场、上报材料核对、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经考核评估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劣的,培训学分减半计算或不予接收上报登记。
对被确认为市及县(市)区级培训基地的分别由同级人社部门授牌。对各级培训基地实行动态化管理,严格日常考评制度。每年年终对培训工作开展较好的基地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利的基地要进行诫勉教育,问题严重者实行通报及摘牌处理。
七、登记和使用
各单位要参照《2023年培训工作时间表》(附件1)要求的时间节点,统筹安排年度培训工作。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奖惩、评优、记功、职级晋升的必要条件。
人社部门对培训内容进行登记备案,以便查对验证。事业单位继续使用原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打印证明文本,并到对应的人社部门审验盖章。管理系统以年度学分形式,连续备案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接受培训情况。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申请评优、记功审批申报时,须附个人当年《继续教育证明》暨培训证明。当年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分人员,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附件:1.2023年培训工作时间表
2.长春市事业单位培训办班计划报备表
4.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
操作手册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