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开放大学学生督导员管理办法 (试行)
日期:2024-04-10 浏览:2139 作者:长春开放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学生参与教学管理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作用,加强教学信息的多角度、多渠道反馈,及时了解教师、学生教与学的状况,完善教学评价体系,更好地发挥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二条 配合教学质量管理部门,收集相关信息,组织同学参与学校相关质量调查工作(座谈、问卷调查等)。
第三条 按照省校及所在教学单位工作部署,客观及时反馈学生学习的真实情况和相关意见,协助老师做好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服务工作。
第四条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并完成省校和所在教学单位质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聘任与管理
第五条 学生督导员由本人自愿申报,所在教学单位评审推荐,报省校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中心审核、备案、公布。
第六条 学生督导员为学年聘任制,聘期一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具体人选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学生督导员聘任的基本条件:
1.国家开放大学在籍在读学生(共产党员优先),讲政治,热爱祖国、对党忠诚、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担当意识,拥护并遵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法规。
2.团结师生,坚持原则、公正客观、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团队观念,愿意参与学校质量保证相关工作。
3.线上线下参与学校活动的出席率较高,能够比较全面客观了解所在教学单位的教学服务情况,沟通能力强,善于联络同学和广泛征求意见,能够较好为同学服务,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
第八条 学生督导员由各教学单位负责考核。省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督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经核实后予以解聘。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学生督导员在正常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个人应给予充分支持,积极配合协助,及时准确地提供督导所需信息或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