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老年大学长春分部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日期:2026-05-26 浏览:325 作者:长春开放大学

国家老年大学长春分部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家老年大学长春分部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推动我校老年教育科学、健康、持续发展,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数量充足、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专业化老年教育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

遵纪守法, 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自觉服从学校管理;

2.职业道德

热爱老年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有足够的耐心面对老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习惯;

3.健康状况

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稳定的授课时间;

4.教学能力

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教育教学水平。

(二)优先条件

1.长春各高校在职或退休教师;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位;


3.具有相关专业的教师资格证;

4.在长春各专业协会或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专业能力突出者。

二、评定标准

(一)特级兼职教师认定条件

特级兼职教师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至少满足以下加选条件中的三项:

1.长春各高校在职或退休教师;

2.在国家老年大学长春分部从事教学工作 5 年及以上;

3.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

4.具有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证;

5.在长春各专业协会或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影响力、专业能力突出者。

(对于稀缺专业教师、有特殊技艺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员可适当放宽要求。)

(二)高级兼职教师认定条件

高级兼职教师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至少满足以下加选条件中的两项:

1.长春各高校在职或退休教师;

2.在国家老年大学长春分部从事教学工作2 年及以上;

3.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

4.具有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证;


5.在长春各专业协会或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专业能力突出者。

(对于稀缺专业教师、有特殊技艺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员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 中级兼职教师认定条件

中级兼职教师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至少满足以下加选条件中的一项:

1.长春各高校在职或退休教师;

2.在国家老年大学长春分部从事教学工作2 年及以上;

3.具有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证;

4.在长春各专业协会或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专业能力突出者。

(四)初级兼职教师认定条件

初级级兼职教师需具备兼职教师聘用基本条件。

三、薪资待遇

每次课 2 学时( 1 学时 50 分钟,课间休息 20 分)为计时单位,课时费发放标准如下:

1.初级兼职教师 2 学时 160 元;

2.中级兼职教师 2 学时 200 元;

3.高级兼职教师 2 学时 240 元;

4.特级兼职教师 2 学时 280 元;

5.中式面点、西点烘焙课程兼职教师需自行采购教师和学员上课所需食材、器具、耗材,课时费核定为2学时500元;

6.特殊专业、特殊情况将根据市场价核定薪资待遇


7.本校教师在非工作日时间及寒暑假上课薪资待遇统一按《国家老年大学长春分部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执行,薪资待遇统一按高级兼职教师执行,2 学时 240 元。(工作时间指周一至周五 8:30-16:00,寒暑假时间界定以学校发布放假通知为准)

四、招聘程序

1.全年招聘。

2.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有意向应聘者填写《国家老年大学长春分部应聘兼职教师基本信息表》,连同本人身份证、个人简历、毕业证、学位证、获奖证书等相关证件电子版发送至 879782874@qq.com,等待初审。

3.由长春开放大学(国家老年大学长春分部)老年教育学院组织初审及面试,合格者纳入师资库,适时安排授课。

4.每学期期末组织学员满意度测评,测评不合格者取消授课资格。

五、管理制度

兼职教师要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做好教学准备和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工作职责如下:

1.精心设计教学内容、拟订所任学科的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并根据教学需要编写讲义或推荐教材;

2.根据教学大纲提前备课并撰写教案,准备教学需要教具和备品,认真讲课、示范、讲评,耐心辅导。不断改进教


学方法,培养学员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3.教师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串课、代课和加课。课前签到,上课期间不使用手机;

4.如因故不能上课,需提前一周向学院提出申请,出具诊断、证明,并提出补救措施。教师因故不能完成本学期教学任务,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学校;

5.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严禁教师在课堂上和班级微信群宣扬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和讲述与教学无关的内容;

6.课堂上遇到学员突发疾病、突发危险等事件及时通知班主任和学校,并配合处理;

7.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组织学员编排节目并予以指导;

8.严禁在校内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包括向学生出售书籍、音像制品、服装、道具、索要财物等;

9.严禁教师私自以学校名义组织学员到国(境) 内外、域内外、校外参加演出、采风、教学展示、比赛、旅游等活动;

10.校外兼职教师课时费根据教师评定标准发放,本校兼职教师课时费按学校规定标准执行;

11.兼职教师不得提供虚假应聘材料,违者取消应聘和


聘用资格, 已聘用的,将给予解聘;

12.兼职教师严禁将学员带出私自上课,一经发现,将给予解聘;

13.兼职教师要完成学校组织的不定期听课、讲评会、座谈会、教学教研、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等方面工作安排;

14.兼职教师要参加学校每年组织的各类师德师风培训;

15.兼职教师要经常听取班主任反馈的学员意见,并改进教学方法;

16.兼职教师要配合学校完成年度教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授课效果、学生满意度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