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开放大学面授课教学管理办法

日期:2021-09-16 浏览:1175 作者:长春开放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面授辅导课(以下简称面授课)教学管理,提高面授课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面授课教学工作由分管校领导全面负责,教务科研处统筹管理,各学习中心组织实施,课程责任教师落实。教务科研处负责学校层面的面授课教学管理、教学检查和教学督导;各学习中心负责面授课教学安排、组织运行和质量监控,以及师德师风建设和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教学系根据学校教学安排,确定每门课程的课程责任教师并进行管理;课程责任教师负责课程建设和教学实施,组织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开展课程教学研究和改革,承担提高教学质量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面授课教学准备工作

第三条 各学习中心每学期按学校执行性专业规则制定开课计划,制定相应的面授课教学安排(附件1)、落实辅导教师,并上报教务科研处备案。为保证面授教学的质量,各学习中心要强化面授教学环节。面授课时间为学期初及学期末,每门课程至少安排2次面授课,不少于4学时。部分课程可根据课程教学特点适当增加面授课学时。

第四条 教学大纲的编制和使用。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必修课执行国家开放大学编制的教学大纲,选修课由我校课程责任教师根据实施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参照国家开放大学的教学大纲模板编写。课程教学大纲须体现开放教育和成人学生特点,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根据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性质、目的和任务,以必需够用为原则进行设计,重点明确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体系和范围、考核要求和样题,并对媒体种类和教学过程提出建议。选修课教学大纲终稿经教学系审核把关,报教务科研处备案。面授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执行教学大纲中规定的教学内容、学时分配和考核方式等。

第五条 课程教学实施细则的编制和使用。课程教学实施细则是依据国开课程设计方案制定的实施性教学文件。课程教学实施细则应包括课程教与学的实施、自主学习与学习支持服务安排、形成性考核与课程实践环节的安排及要求、课程教学实施团队的组织及运行安排。课程教学实施细则由课程责任教师负责制定并及时更新,经教学系审核把关,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第六条 课程考核说明的编制。考核说明要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以及远程开放教育课程考核的特点,由课程责任教师编制,终稿经教学系审核把关,报教务科研处备案。课程考核说明使用年限与教学大纲相同。

第七条 教材的选用。面授课程教材应使用课程教学大纲中选用的教材。

第八条 面授课教案的撰写。面授课教师在充分备课基础上编写面授课教案,做好教学设计。

 

                               第三章 面授课教学实施

第九条 面授课教学内容包括讲解该门课程的主要内容、进行学习方式方法的介绍、重点难点讲解、疑难问题解答及向学生说明该门课程的教学要求、考核要求,指导学生进行个性化自主学习等,做到内容正确、容量适当、重点突出。

第十条 教师开展面授课教学要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深入挖掘课程思政元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授教学活动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如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宪法和职业道德;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传播宗教、迷信思想;以及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言论等。

第十一条 教师要按照面授课教学安排表(附件1)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不得缺课、停课,无特殊原因,不得调课,如确需调课,教师应当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填写面授课变动申请表(附件2)并存档。

第十二条 教师应主动适应现代教育技术发展趋势,积极采用多媒体课件、在线开放课程、翻转课堂、混合学习等现代教学方法,加强师生互动,提高面授课教学效果。

 

                    第四章 面授课监管与评价

第十三条 各学习中心要填写面授课考勤表(附件3),及时了解面授课学生出勤情况,对于没有到校上面授课的学生,要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这部分学生能及时了解到面授课的教学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听课、评课制度。教务科研处教学及督导负责人、教学系(思政部)主任和学习中心相关教学负责人要深入面授课堂听课,每学期面授课听课不少于2节,远程听课(直播课)不少于4节,并填写面授课听课评价表(附件4),每学期期末报教务科研处存档;同时不定期组织学生座谈。对于听课、学生座谈会等渠道反映的面授教学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教学系、各学习中心和课程责任教师,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要加大面授课教学检查力度。各学习中心要制定相应制度对面授课上课情况进行考核,切实加强对面授课的检查、督促和监控,保证面授课质量。学校对各学习中心面授课上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学习中心及教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91日之日起试行,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