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开放大学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4-03-19 浏览:3389 作者:长春开放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推进《国家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高办学质量效益,加强和规范开放教育本专科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管理,保证招生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开放大学招生工作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招生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政策,坚持体系协同、规范有序、质量优先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保证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和健康开展。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三条 国家开放大学依托全国办学体系开展开放教育本专科学历教育招生工作,总部统筹全国、分部统筹区域,总部、分部(学院)和学习中心共同完成各项招生工作。
第四条 各级招生单位应设置专门的招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总部招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
第五条 长春分部招生工作职责:
(一)根据总部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办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的招生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所辖学习中心的招生申报,审核新增学习中心、学习中心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报总部审批或备案。
(三)根据当地经济社会人才需求,结合学习中心申报的招生计划,确定年度招生规模。
(四)根据总部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开展招生宣传,组织所辖学习中心开展招生宣传。
(五)根据总部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学生入学资格复审或终审,向总部报送学生数据和报名材料。
(六)组织学习中心向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证等新生证件。
(七)积极参加总部组织的招生工作相关培训和各类评优、表彰活动,认真组织开展所辖区域(领域)的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开展评优和表彰等招生活动,及时向总部反馈在招生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获得的成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回复所辖学习中心有关招生工作咨询,回复学生有关报名业务咨询。
(九)根据总部相关规定,受理所辖区域(领域)招生工作相关的举报和投诉,处理招生违规。
第六条 学习中心招生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总部、分部招生工作相关规定,可结合自身办学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规程。
(二)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和自身办学实际情况,向分部申报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三)落实总部、分部有关招生宣传工作部署,并根据总部、分部相关规定开展符合学习中心办学特色的招生宣传。
(四)根据总部、分部相关规定组织学生报名,开展入学资格初审,向分部报送学生数据和报名材料。
(五)组织学生领取入学通知书和学生证等新生证件。
(六)积极参加总部、分部组织的招生工作相关培训和各类评优、表彰活动,组织开展本学习中心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及时向分部反馈在招生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获得的成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回复学生的招生咨询。
(八)根据总部、分部相关规定,受理本学习中心招生工作相关的举报和投诉,处理招生违规。
第三章 学习中心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学习中心实行分类管理,但必须具备招生和相应的考试支撑能力,设置标准及具体职责参见学习中心设置与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八条 拟新增学习中心的依托单位须向所属长春分部进行申报,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长春分部对拟新增学习中心的依托单位开展实地调研考察,形成正式考察报告和审批意见,并于每年春季学期的5月底之前和秋季学期的10月底之前报总部备案或审批。
总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长春分部对新增学习中心进行实地考察。
具体新增流程和申报材料参见学习中心设置与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九条 不得违规跨区域在其他分部招生范围内设立学习中心,不得违规跨区域招生。其他分部(省级)和长春分部如需在对方办学区域内设立学习中心,须双方协商一致,由设立方将加盖校章的申请报告和对方分部加盖校章的同意意见报总部备案。
第十条 未经总部备案或审批的学习中心不具有招生资格,各级招生单位有责任、有义务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四章 招生专业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开放大学招生专业分为普通招生专业和特殊招生专业,特殊招生专业为国家在招生办学方面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业,如护理学(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药学(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护理(专科)、药学(专科)、药品经营与管理(专科)等专业(具体情况见附件1)。
第十二条 总部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科专业建设情况,于每年春季学期的5月和秋季学期的11月向各分部(学院)发布当季招生专业情况。
第十三条 长春分部和学习中心根据当地学习者需求,结合自身办学能力和办学条件,在总部招生专业范围内,自主选定招生专业,按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的原则,报送总部审批或备案。
第十四条 总部对长春分部所辖学习中心拟新增招生专业实施“备案+审批”制管理。
学习中心申报新增招生专业在长春分部已开设的招生专业范围内的,由长春分部根据学习中心的实际教学和考试支撑能力进行审批,并于每年春季学期的5月底和秋季学期的11月底之前组织学习中心在招生管理系统中填写拟新增招生专业的基本信息及师资情况,报送新增招生专业报告等备案材料,总部结合网络教学团队建设等分部教学和考试等情况进行备案。
学习中心申报新增招生专业未在长春分部已开设的总部牵头建设的普通招生专业范围内,但当季新增招生专业在限额以内的(本科不超过3个、专科不超过3个),由长春分部按照相关专业标准及办学要求自行审核,并于每年春季学期的5月底和秋季学期的11月底之前向总部报送相应专业的实施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2)等相关材料,同时组织拟新增招生专业的学习中心在招生管理系统中填写拟新增招生专业的基本信息及师资情况,报送新增招生专业报告等备案材料,总部结合分部招生、教学和考试等情况进行备案。
学习中心申报新增招生专业未在长春分部已开设的总部牵头建设的普通招生专业范围内,且每学期拟新增招生专业数量超过前款限额的,须于每年春季学期的5月底和秋季学期的11月底之前向总部报送相应专业的实施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2)等相关材料,同时组织拟新增招生专业的学习中心通过招生管理系统进行填报,提交拟新增招生专业汇总表、拟新增招生专业报告、拟新增招生专业办学条件、拟新增招生专业师资情况表等材料,总部根据材料情况进行审批。
学习中心申报新增招生专业未在长春分部已开设的总部牵头建设的特殊招生专业范围内,除通过招生管理系统按前款要求报送材料外,还须向总部报送当地教育或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件,总部根据材料情况进行审批。
学习中心申报新增招生专业未在长春分部已开设的非总部牵头建设的招生专业范围内,除通过招生管理系统按前款要求报送材料外,还须与牵头建设专业的责任单位协商一致,向总部报送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总部根据材料情况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学习中心设置后,因当地人才培养需要再次增加招生专业但自身无法提供足够教学支撑的,可由长春分部通过配置教学团队的方式对其进行补充。
第五章 招生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学习中心应主动深入各级各类企事业组织和基层、行业、企业开展需求调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办学能力,拟定招生计划,报送长春分部。
第十七条 长春分部根据所辖区域(领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习中心的办学能力,结合学习中心报送的招生计划,拟定长春分部招生计划,报送总部审批。
第十八条 总部根据办学组织体系的需求和学校工作总体规划,结合各级招生单位的的教学、考试支撑能力,批复招生总计划。
第十九条 总部通过“招生规模自控”和“专业招生计划横向调剂”等方式对招生计划进行管理。
长春分部根据总部批复的招生计划,在学习中心之间和专业之间进行招生计划的自主调剂,合理分配各办学层次、专业以及各学习中心的招生计划,以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提升招生计划完成率。
第二十条 原则上单一学习中心的招生计划数,本科不得超过长春分部本科招生总计划的20%,专科不得超过长春分部专科招生总计划的10%。
第二十一条 在招生计划执行过程中,招生规模可在总部批复的招生计划基础上浮10%。确因特殊情况,实际执行计划超过原计划及上浮计划的,须于每个招生季截止日前2周向总部提出追加计划的书面申请,总部根据申请材料和当季招生总体情况进行审批。未经总部批复而自行增加招生计划的、“计划外”招收的学生,总部不予注册学籍。
第六章 学生报名
第二十二条 学生报名主要依托招生管理系统实现,由各学习中心根据长春分部和总部的要求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生报名须符合教育部要求的前置学历要求、各专业标准中的招生对象要求及学校对长春分部提出的针对性要求。
报读本科(高中起点)专业和专科专业(方向)的须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报读本科(专科起点)专业(方向)的须为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等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报名须提交相应报名材料并签订入学资格承诺书。
(一)前置学历报名材料
1.专科、本科(高中起点)专业报名材料
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或电子版),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或电子版)及其他所需证明等材料。
2.本科(专科起点)专业报名材料
国民教育系列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等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或电子版),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或电子版)及其他所需证明等材料。同时,还须提供至少一种下列学历证明材料:
(1)“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以下简称学信网)”下载的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PDF版,春季学期的有效期截至4月底,秋季学期的有效期截至10月底。
(2)“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及复印件(或电子版)。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复印件(或电子版)。
(二)报名照片
1.电子照片:背景为蓝色的近期正面彩色免冠证件照,jpg格式,被拍摄人着白色或浅色系衣服,480(宽)×640(高)像素,文件大小20——40KB,图像文件采用学生身份证号命名。
提供电子照片通过在线报名的,可不用提供纸质照片。
2.纸质照片:背景为蓝色的近期1寸正面彩色免冠证件照2张
(三)特殊专业报名材料
根据附件1提供相应资格证书或从业证明。
(四)异地学生报名材料
户籍地与报名学习中心所在行政区域不一致的学生还需要提供在学习中心所在行政区域的居住或工作证明,例如户口本、房产证、居住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租房协议等。
第二十五条 报名工作由学习中心、长春分部和总部共同完成。
学习中心指导学生填写报名登记表、收取学生报名相关材料、查验学生所提供原件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指导学生签订入学资格承诺书、确认学生入学资格、建立报名档案,开展入学资格初审,向分部(学院)报送学生初审合格数据和报名材料。
长春分部接收学习中心报送的学生数据和报名材料,组织入学资格复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通过的学生数据和报名材料报送总部,做好学生的入学资格校验及反馈工作。
总部接收长春分部报送的学生数据和报名材料,组织学生入学资格终审,将审核通过的数据报教育部进行电子学籍注册。
第二十六条 积极引导学生通过“国家开放大学招生”微信公众号或各学习中心二维码进行在线报名。
第七章 入学资格审核与注册
第二十七条 入学资格审核按照“分级审核、分工实施”的原则开展,分为初审、复审、终审和入学后复查四个环节。学习中心负责初审,各长春分部负责复审,总部负责终审和入学后复查。
第二十八条 明确入学资格审核工作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接口,首审负责,避免多头管理和工作遗漏。复审人接收学习中心上报材料并对其复审时,即成为该学习中心的首审责任人。首审责任人须按照相关制度规程对受理的复审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审核通过;对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问题的,及时向相应的学习中心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并指导、跟踪办理遗留问题等后续事宜,直至全部办结。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通过“国家开放大学招生”微信公众号或各学习中心二维码提交电子版材料进行在线报名的,学习中心须安排现场确认(承担全网办学业务的学习中心除外)。学习中心须核实报名学生与手机报名信息确为同一人,现场提交的材料原件与电子版报名材料相符且真实。相关情况核实无误后,学生及审核老师均签字确认,学习中心做好现场确认环节材料的存档核查工作。
第三十条 审核人员审核报名材料时,重点审核各种证明材料的正规性和有效性,不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一律不予认可。同时,审核人员应关注学生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三十一条 长春分部加强对所属学习中心的指导,杜绝学历证明材料造假、使用无效或套用电子注册号等违规行为,避免违规跨区域招生、挂靠注册等违规问题。
第三十二条 长春分部每个招生季均向总部报送入学资格审核复审时间和工作安排,总部将调研复审情况并开展分部、学院入学资格审核复审巡查。报送时间不晚于当季招生截止日前的第3周。
第三十三条 总部将新生数据报教育部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学生,总部将结果反馈至相关长春分部,并组织批量校验和人工校验。原则上总部在每个招生季组织一次批量校验和一次人工校验。
第三十四条 总部制作和发放学生花名册、入学通知书和学生证,长春分部负责督促学习中心组织学生领取入学通知书和学生证,并及时做好入学相关信息核对工作。
第八章 招生宣传管理
第三十五条 总部、长春分部、学习中心均可通过发放招生简章、组织招生宣讲、发布招生广告、拍摄招生宣传片、制作招生宣传品等形式开展招生宣传。各级招生单位要运用互联网思维、借助新媒体新技术、开发新渠道,创新招生宣传形式与内容,积极推进融媒体招生宣传。
第三十六条 招生简章是总部、长春分部每学期招生必须制作的招生宣传品。
总部发布的招生简章包括当季招生专业、招生对象、学习方式、毕业颁证、分部(学院)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招生简章海报由长春分部分发至各自所辖学习中心,各学习中心须在主要招生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张贴。
招生简章包括当季招生专业、招生对象、学习方式、毕业颁证、所辖招生学习中心、收费标准、咨询与投诉电子信箱和电话等内容,春季招生简章须于当年的1月底之前、秋季招生简章须于每年的7月底之前通过当地有影响的纸质大众传播媒体或具有相当影响力的网络媒体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学习中心不得招生。
学习中心的招生简章内容包括当季招生专业、招生对象、学习方式、毕业颁证、所属分部(学院)名称和招生监督电话、收费标准、咨询与投诉电子信箱和电话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各级招生单位须根据总部统一的招生政策开展招生宣传,招生宣传中须明确国家开放大学的办学主体地位,须使用总部批准的名称,招生专业、招生对象、学习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宣传内容清晰准确,不得发布模糊、虚假信息误导学生。
各级招生单位不得将“国家开放大学”“开放大学”“国开”等表述用于非国家开放大学的招生宣传中。长春分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所辖学习中心被冒名。
第三十八条 长春分部招生简章及相应公示材料在公示完成后报送总部备案。学习中心的招生宣传材料须在发布前报送长春分部备案。加强对学习中心招生宣传的监管,严格审查宣传内容,把控合规性。
第九章 违规认定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招生单位须承担招生主体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权,不得委托、承包给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进行招生。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过程管理,规范招生行为,严守招生工作纪律,严控招生风险,坚决杜绝各类违纪违规招生行为。
第四十条 长春分部、学习中心发现本区域存在违规招生或冒用国家开放大学名义招生的行为,将主动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及时向总部报告,也可联合总部共同开展调查。必要时,联合当地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处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总部。
第四十一条 招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招生行为:
(一)未经总部审核备案,自行设立学习中心或自行增开新招生专业。
(二)有夸大宣传、不实宣传、虚假承诺。
(三)学习中心到其所在地以外的区域开展招生,或招收未在当地工作生活的学生。
(四)学习中心招收学生挂靠注册到其他学习中心。
(五)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
(六)未认真开展入学资格审核,接受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报名。
(七)未组织学生提交报名材料,或者协助学生对报名材料弄虚作假。
(八)其它不符合总部招生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对存在上述违规情况的学习中心,长春分部将给予通报批评、削减招生专业和计划、暂停招生、撤销学习中心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总部。违规情节严重的,将处理结果抄送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因违规行为导致教学、考试或毕业审核等环节出现问题引起学生投诉及法律诉讼的,总部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暂停招生的学习中心,整改后须向长春分部提交整改报告,经批准、总部同意后,方可恢复招生。被撤销的学习中心,须经过至少一年的整改,其办学条件和相关工作有明显改善后,按新增学习中心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恢复。
第十章 招生总结
第四十四条 长春分部所属学习中心在每季招生截止日后向长春分部报送当季招生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招生数据统计分析与当地招生形势分析、招生工作各环节落实情况、招生宣传有效性评估、学习中心管理情况及清查工作开展情况、开展专项试点和合作项目情况、有关问题和解决建议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春分部招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2日起施行,已有相关制度、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部分对招生对象有特定要求的专业情况
2. 实施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容模块及填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