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长春分部2024年秋季学期招生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07-21 浏览:3098 作者:长春开放大学
长开大发〔2024〕32号
长春开放大学各分校、学习中心:
根据《国家开放大学2024年秋季学期招生方案》[国开招函〔2024〕11号]文件要求,制定长春开放大学《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长春分部2024年秋季学期招生方案》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放大学招生工作坚持“四个面向”,聚焦世界一流开放大学建设,贯彻学历教育创优提质战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为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建设提供优质学历教育服务。
二、各分校、学习中心要正确认识和处理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的关系,根据自身实际教学能力和考试支持能力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持续加强学习中心管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全面落实市场调研、招生计划执行、招生宣传、入学资格审核等重要环节的管理要求和保障措施,确保招生工作质量。
三、根据学校学历教育创优提质战略要求,总部将会同长春分部进一步探索和推进招生管理改革,提升对所辖学习中心招生和办学的统筹管理能力,增强办学组织体系招生工作的积极性和规范性。
四、加强招生过程监管,严查违规发布招生广告、违规设点、异地招生、代理招生、挂靠注册、虚假宣传、信息造假等违规行为,严禁办学单位与招生中介合作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招生环境。
1.教务科研处
联系人:宋佳慧
联系电话:(0431)82857770
电子邮箱:384021843@qq.com
(此页无正文)
长春开放大学
2024年7月19日
附件
国家开放大学长春分部2024年秋季学期
招生方案
一、招生专业
本科(高中起点) | ||
1 | 学前教育 | |
本科(专科起点)专业 | ||
1 | 金融学 | |
2 | 法学 | |
3 | 汉语言文学(师范方向) | |
4 | 汉语言文学 | |
5 | 学前教育 | |
6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
7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
8 | 土木工程 | |
9 | 水利水电工程 | |
10 | 工商管理 | |
11 | 会计学 | |
12 | 行政管理 | |
13 | 社会工作 | |
14 | 公共事业管理(家庭及社会教育指导方向) | |
15 | 护理学 | |
16 | 健康服务与管理 | |
17 | 车辆工程 | |
18 | 小学教育 | |
19 | 药学 |
“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本科
1 | 农村区域发展 |
专科(高中、中专、技校起点)专业 | ||
1 | 金融服务与管理 | |
2 | 学前教育 | |
3 | 中文 | |
4 |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 |
5 | 计算机网络技术(网页设计方向) | |
6 | 大数据技术 | |
7 | 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 | |
8 | 水利水电工程智能管理 | |
9 | 药学 | |
10 | 大数据与会计 | |
11 | 行政管理 | |
12 | 旅游管理 | |
13 | 机电一体化技术 | |
14 | 法律事务 | |
15 | 工商企业管理 | |
16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 |
17 | 建筑工程技术 | |
18 | 护理 | |
19 | 广告艺术设计 | |
20 |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 |
21 | 社会工作 | |
22 | 电子商务 |
“新型产业工人培养和发展助力计划”
1 | 智能焊接技术 |
“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专科
1 | 党务工作 | |
2 | 行政管理(乡村管理方向) |
二、招生对象
1.高中起点本科专业
(1)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
2.专科起点本科专业(方向)
(1)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等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者。
(2)护理学专业招生对象还须是持有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在职人员。已经获得国家开放大学护理专业专科学历的“专升本”新生,可不再提供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证明材料。
(3)药学专业招生对象为医药卫生等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
3.专科专业(方向)
(1)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
(2)护理专业招生对象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持有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药学专业招生对象为医药卫生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
三、招生工作要求
长春分部组织所辖学习中心做好招生宣传、入学资格审核、新生注册等工作。鼓励各分校、学习中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招生工作。
(一)招生宣传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1号)文件精神及要求,长春分部充分认识到规范招生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履行好“两级统筹,四级办学”各方主体责任,设专人负责统筹招生宣传工作,规范招生宣传行为,切实按照总部招生宣传工作有关要开展工作,完善所辖学习中心招生宣传统一归口管理制度,确保招生宣传内容和招生广告审核、备案规范性。
1.各分校、学习中心要根据总部统一的招生政策开展招生宣传,各分部、学院均必须以“国家开放大学长春分部2024年秋季学期招生”名义发布招生信息,不得发布模糊、虚假信息误导学生。
2.招生简章制定与发布采取“两级备案,逐级管理”形式。总部负责制定国家开放大学2024年秋季学期招生简章,并监督各级单位招生简章发布与管理;长春分部须以总部制定的国家开放大学招生简章为依据,结合实际办学情况制定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应包含可招生学习中心名单、收费标准、咨询与投诉电子信箱和电话等信息。长春分部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习中心被冒名或有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确保每个学习中心的信息都能及时得到公示,未经公示的学习中心不得招生。
3.总部在国家开放大学官方招生网站—“国家开放大学阳光招生服务平台”(sun.zs.ouchn.edu.cn)、国家开放大学招生官方微信公众号—“国家开放大学招生”(OUCZBZSB)上发布招生简章。长春分部及时在学校官方网站、官方新媒体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公示招生简章。
4.各级招生单位须严格落实招生广告发布和管理有关要求,招生广告内容特别是有关入学条件、最低学习年限、学费标准及收取方式、报名途径、高校招生网站地址、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获取条件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出现“无需学习”“无需上课”等虚假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等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5.各招生单位须根据《关于公布国家开放大学授权招生广告宣传机构的通知》文件要求,开展授权发布招生广告的有关工作。
6.各分校、学习中心作为第一责任人须压实主体责任,长春分部监督所辖学习中心招生广告发布与管理,审核所辖学习中心拟发布招生广告内容是否存在违规内容或未经审核发布的情况。总部监督各级招生单位招生广告发布与管理,每学期选取若干分部、学院,抽审已发布的招生广告。
7.加强对学习中心招生宣传的监管,严格审查宣传内容,保证合规性。学习中心如有需要须依据总部、长春分部招生简章和招生政策制定发布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发布招生信息。如有违背,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8.招生工作人员须以总部招生政策为依据开展招生咨询工作,清晰明确解释招生过程中的相关政策问题,确保学生正确理解开放教育的办学特点、入学形式、学习模式、考核方式等,明确学籍查询方式及自身的就读信息等入学信息。
9.各分校、学习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收费管理制度,按照所在地政府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二)入学资格审核
1.严格审查新生入学资格,切实把好入口关。严禁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得入学资格,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获取入学资格的查处力度,重点审核异地生源,禁止挂靠注册、冒名注册、违规跨区域招生。原则上不允许组织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兼读国家开放大学各高等学历教育专业。
2.强化分级审核制度,周密部署入学资格审核工作。长春分部加强对学习中心入学资格审核人员的培训,指派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入学资格审核规定的人员从事培训工作。
3.切实做好报名登记表本人填写、本人签订入学承诺书、审核人员签字及其存档备查工作。总部将会同长春分部在入学资格审核巡查和招生工作例行检查过程中核查相关执行情况。
4.压实长春分部及学习中心入学资格审核职责。违规招收的异地学生和挂靠注册学生不得通过入学资格审核。因入学资格审核未落实或不严格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注册入学,由此产生教学、考试及毕业审核等环节问题引起学生投诉及法律诉讼的,国家开放大学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对相关学习中心给予暂停招生等处理。
5.加强对异地生情况突出、问题频发地域的专项核查。长春分部及时针对此等情况开展专项核查,并要求相应学习中心安排报名学生与招生工作人员在学习中心显著标志前合影存档备查,相关工作情况须写入2024年秋季学期招生工作总结。
总部入学资格审核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新生注册
1.只能在总部审批通过的学习中心开展招生活动。各级办学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注册的职责和权利。总部已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上公布了受理学生投诉服务的联系方式和监督机制。凡查实存在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情况的,相关分部、学院必须对其进行严肃处理,总部将根据处理情况对相关的分部、学院、学习中心进行处理。总部将对学习中心进行不定期核查。
2.分校、学习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开放大学有关规定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鼓励各分校、学习中心使用国家开放大学招生官方微信公众号(OUCZBZSB)开展手机报名、核对数据并按照入学资格审核复审结果进行处理,确保新生学籍信息准确。
3.国家开放大学“一平台”招生管理模块已开放接口,学习中心可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识别器采集新生数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等。学习中心须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识别器采集现场报名学生的报名信息。
4.报名开放教育学历各专业报名学生须年满17周岁(2007年9月30日(含)前出生),报名单科课程注册学习学生须年满16周岁(2008年9月30日(含)前出生)。
5.信息报送:2024年秋季招生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1日。
四、招生方案执行
1.长春分部按照学习中心综合办学能力,特别是专业办学条件、实际教学能力和考试组织能力等,严格把关,结合当地人才需求,合理确定本地区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并通过国家开放大学“一平台”招生管理模块予以分配。
2.制定本地区招生计划分配方案须满足以下要求:
(1)控制三年内总部批准恢复招生的学习中心招生规模;对因相关违规问题削减招生计划的学习中心,在实际招生环节控制招生规模,落实总部文件精神。
(2)根据情况减少专业办学条件较差、办学存在违规行为或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教学质量存在问题的学习中心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
(3)根据系统外学习中心办学承载能力、是否符合继续设置的要求,继续合作的意愿等,综合分配系统外学习中心招生计划,控制办学风险,保证平稳有序。
3.学习中心单季招生人数不得少于50人(承担扶贫、残疾人教育、教学改革等特殊任务的学习中心除外)。
五、招生过程监管
1.及时纠正所辖学习中心乱发广告、乱招生、乱承诺、乱收费等违规招生行为,并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对查实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学习中心,总部将视情节予以暂停招生直至撤销招生资质处理,同时对相应分部、学院予以批评并通报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总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各级招生单位的监管,对发现的办学体系外合作单位、机构违规招生进行预警,并问责通报相关分部和学习中心。
对在当地冒名、诈骗招生涉及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的社会机构和个人,长春分部和学习中心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必要时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并报总部。
3.各办学单位不得与“国家开放大学合作办学机构黑名单”上的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如有违背,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4.总部将加大对违规跨区域设点和异地招生行为的监管处置力度。
5.严禁擅自更改学生信息。总部将对帮助前置学历造假、更改学生身份证号和出生年月规避年龄信息审核的学习中心及相应分部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学习中心处以暂停招生直至撤销招生资质处理,通报批评相关工作人员。
6.总部将不定期开展巡查,受理调查各地的举报和投诉,通报招生违规情况和处理意见。
请各分校、学习中心于2024年10月23日前将2024年秋季学期招生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分部招生办公室和邮箱。总结内容包括:招生数据统计分析与当地招生形势分析、招生工作各环节落实情况、招生宣传有效性评估、学习中心管理情况、开展专项试点和合作项目情况、其他有关问题和解决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