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开放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管理制度
日期:2024-01-09 浏览:2877 作者:长春开放大学
长春开放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开放大学继续教育部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消除违规违法隐患,确保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尊重的教育、创造的教育”理念引领下,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学,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教学服务水平。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继续教育部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招生录取管理
第四条 根据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我校开展高等学历教育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年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切实规范招生录取管理工作,有效提高生源质量,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只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七条 录取批次、录取时间根据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进行。
第八条 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遵守上级部门下达的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及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招生简章,由继续教育部招生录取工作组具体完成录取各阶段、各环节的任务。任何教学点不得代表长春开放大学进行录取工作。
第九条 录取工作期间,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录取工作场所。录取过程由纪检全程监督。
第十条 在录取过程中,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招生政策、法规以及学校制定的录取方案择优录取,我校在符合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招生计划,分专业按考生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前置学历符合报名要求的考生。
第十一条 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根据专业对相关科目的要求,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录取结束后,下发入学须知,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 录取结束后,我校将核查入学新生的各项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前置学历的毕业证照片和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截图,有身份信息不符的还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发现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行为的,将取消该考生的入学资格。
第三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为规范学生学籍注册与管理工作,向学生和社会提供更便捷、客观、权威的学籍学历信息查询服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十六条 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我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继续教育部在学生学籍注册前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完成学籍注册的学生进行名册编制,建立学籍档案,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规定在学信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本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德、智、体各方面符合毕业要求,经长春开放大学继续教育部审核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按照学校最终确定的毕业生名册,由审核人向学信网正式上传毕业生学历信息进行学历电子注册。继续教育部按照最终确定的毕业生名册制作毕业证书和学生档案,学生档案包括学生登记表、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部组织人员制作毕业证书和封装毕业生档案,完成毕业证书验印后,将毕业证书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毕业生档案经审核后完成归档,存入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使成人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继续教育部以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并结合我校成人教育办学实际,特制定本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部对教学工作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质量评价,以保证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教学管理包括教学组织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质量管理、教师队伍管理、教学设施和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全过程的依据,应包括培养目标、学制、课程设置、学时分配、教学环节、考试考查、社会实践等主要内容。各学院根据教学计划编制学期教学安排,落实任课教师,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继续教育部。
第二十五条 成人教育教学在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要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科教学任务完成后,教师要进行总结,各学院要进行教学质量评估,继续教育部要组织经验总结和交流。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教师应配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讲师以上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工作负责,政治素质高的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
第二十七条 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优先聘用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或高级技术人员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八条 思政课程的任课教师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原则上应是高校在职的思政课专任教师。能服从教学组织和安排,保证教学时间,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教师受聘接受教学任务后,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表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认真备课、授课,并按规定做好学生平时学习情况记录;根据成人教育的教学特点,不断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确保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条 教师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授课,不得随意缺课和调课,也不得擅自减少课时。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授课,原则上须提前向有关的教学管理人员请假、及时履行调停课手续。教师不得擅自请人代课。
第三十一条 教师要按规定认真对待课程考核和试卷评阅工作。考试命题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特点确定,难易程度恰当。试卷评阅要统一尺度和评分标准,认真细致地阅卷,防止发生偏宽、偏严、错评、漏评等现象,确保评阅质量。完成评阅后,在课程成绩单上认真记录学生成绩,签字后及时上交成绩单。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当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对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要重视师资培训工作,尤其要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在职培训和业务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适应教学需要。
第六章 课程考核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为了落实高等学历教育高质量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提升继续教育培养质量,规范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确保我校高等学历教育课程考核成绩的公平性、合理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 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都须进行相应形式的考核。课程考核主要由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两部分组成。根据课程特点,成绩合成比例有过程性考核占比40%+终结性考核占比60%的形式,也有过程性考核占比20%+终结性考核占比80%的两种形式。
第三十六条 平时作业考核通过在线作业的形式来完成。在线作业由任课教师命题,由我校在教学平台发布,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学平台自主完成两次在线作业,每次在线作业可以多次作答并提交,平台自动记录最高成绩为最终成绩。
第三十七条 课程考试根据课程的内容与特点,采取线下考试或线上考试的方式组织,每种考试方式都包括开卷考试与闭卷考试两种类型。
第三十八条 线下考试由任课教师统一命题,按照考试计划规定时间,考生需本人到教学点参加现场考试。试卷类型分为开卷和闭卷两种,试卷由任课教师评阅并记录成绩。
第三十九条 线上考试由任课教师统一命题形成试题库,考前根据相应组卷策略随机生成若干套试卷。
第四十条 考试成绩公布后,学生和各校外教学点可通过网络平台查询成绩,如对成绩有异议,应在成绩发布后一周内通过校外教学点提出成绩复查申请,不受理学生个人复查申请,我校复查成绩后及时反馈复查结果。
第七章 班主任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长春开放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工作,规范班主任的行为,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班主任,是指学校继续教育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管从事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班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学生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开展一系列学生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四十三条 继续教育部班主任由学校聘任。班主任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接受继续教育学部的领导,负责开展各项学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一)针对成人大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思想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校风校纪教育。
(二)深入学生,关心学生,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工作情况,善于发现问题,对学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汇报,特别要做好学生的稳定工作。
(三)按照学生手册的规定负责日常学生管理工作。
(四)做好学生入学、毕业阶段的教育工作,做好学生学期、学年操行评定和综合考核工作。
(五)负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指导班级开展各项活动。
(六)配合主管领导做好学生奖惩工作,包括优秀生评选以及优秀集体的评选推荐工作。
(七)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管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八)每学期至少召开班会、班干部会、学生座谈会各一次,听取学生意见、研究和布置班级工作、开展主题活动、进行思想教育等。
(九)每学期至少跟班听课两次,并且做好记录 。
(十)保持与任课教师的联系,平时沟通学生考勤情况,在考试前必须与任课教师核对学生考勤记录。
(十一)拿到学生成绩单后一周内完成核对工作。
(十二)记好班主任日记以及以上6、8、9条和其他有关原始记录。
(十三)班主任离岗、调换等原因不再担任原班级的班主任工作,必须在主管的主持下办理好移交手续。
(十四)负责学生教材发放以及签收记录工作。
(十五)负责学费催缴,发票发放登记以及缴费记录。
(十六)承办学校、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十五条 班主任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守班主任工作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二)保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学生的宴请、礼品或礼金等。
第四十六条 继续教育部对班主任工作执行激励机制,鼓励班主任积极参与学校安排的工作,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班主任给予表扬和奖励。
附议: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
长春开放大学继续教育部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