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招生投诉管理规定
日期:2024-03-15 浏览:1435 作者:长春开放大学
一、总则
为了规范开放教育招生投诉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开放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学校建立完善的招生投诉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和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本规定适用于开放教育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投诉处理工作。
二、投诉受理
1.设立招生投诉电话和投诉邮箱(见每季招生方案),及时受理学生和家长的投诉。
2.投诉人应当在投诉事项发生后及时向学校投诉,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
3.学校应当对投诉人的投诉给予高度重视,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投诉情况。
三、投诉处理
1.学校在接到投诉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2.如果投诉属实,学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3.如果投诉不属实,学校应当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投诉监督
1.学校建立健全招生投诉监督机制,对投诉处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2.学校公开招生投诉电话和邮箱(见每季招生简章),接受社会监督。
3.学校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定期评估,不断完善投诉处理制度。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长春开放大学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