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开放大学开放教育违规招生处理办法

日期:2024-03-16 浏览:1537 作者:长春开放大学

 

一、总则

为了规范开放教育的招生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开放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各分校、学习中心应遵守国家开放大学招生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招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招生。

二、招生宣传

长春分部组织所辖学习中心做好招生宣传、入学资格审核、新生注册等工作。鼓励各分校、学习中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招生工作。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1号)文件精神及要求,履行好“两级统筹,四级办学”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招生宣传行为,切实按照总部招生宣传工作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完善所辖学习中心招生宣传统一归口管理制度,确保招生宣传内容和招生广告审核、备案规范性。

1.各分校、学习中心要根据总部统一的招生政策开展招生宣传,必须以“国家开放大学长春分部XXXXX季学期招生”名义发布招生信息,不得发布模糊、虚假信息误导学生。

2.总部在国家开放大学官方招生网站—“国家开放大学阳光招生服务平台”(sun.zs.ouchn.edu.cn)、国家开放大学招生官方微信公众号—“国家开放大学招生”(OUCZBZSB)上发布招生简章,长春分部以总部招生简章为依据,制定各自单位招生简章。

3.招生简章制定与发布采取“两级备案,逐级管理”形式。招生简章应包含可招生学习中心名单、收费标准、咨询与投诉电子信箱和电话等信息,确保每个学习中心的信息都能及时得到公示。未经公示的学习中心不得招生。

4.各级招生单位须严格落实招生广告发布和管理有关要求,招生广告内容特别是有关入学条件、最低学习年限、学费标准及收取方式、报名途径、高校招生网站地址、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获取条件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出现“无需学习”“无需上课”等虚假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等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5.各招生单位须根据《关于公布国家开放大学授权招生广告宣传机构的通知》文件要求,开展授权发布招生广告的有关工作。

6.各分校、学习中心作为第一责任人须压实主体责任,长春分部监督所辖学习中心招生广告发布与管理,审核所辖学习中心拟发布招生广告内容是否存在违规内容或未经审核发布的情况。总部监督各级招生单位招生广告发布与管理,每学期选取若干分部、学院,抽审已发布的招生广告。

7.加强对学习中心招生宣传的监管,严格审查宣传内容,保证合规性。学习中心如有需要须依据总部、长春分部招生简章和招生政策制定发布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发布招生信息。如有违背,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8.招生工作人员须以总部招生政策为依据开展招生咨询工作,清晰明确解释招生过程中的相关政策问题。

9.各分校、学习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收费管理制度,按照所在地政府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10.应当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明确学习形式、学制、学费标准、报名条件等信息,并明确标注“开放教育”字样。

三、招生计划

1.长春分部按照学习中心综合办学能力,特别是专业办学条件、实际教学能力和考试组织能力等,严格把关,结合当地人才需求,合理确定本地区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并通过国家开放大学“一平台”招生管理模块予以分配。

2.制定本地区招生计划分配方案须满足以下要求:

1)控制三年内总部批准恢复招生的学习中心招生规模;

2)根据情况减少专业办学条件较差、办学存在违规行为或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教学质量存在问题的学习中心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

3)根据系统外学习中心办学承载能力、是否符合继续设置的要求,继续合作的意愿等,综合分配系统外学习中心招生计划,控制办学风险,保证平稳有序。

四、招生过程监管

1.及时纠正所辖学习中心乱发广告、乱招生、乱承诺、乱收费等违规招生行为,并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2.总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各级招生单位的监管,对发现的办学体系外合作单位、机构违规招生进行预警,并问责通报相关分部和学习中心。

对在当地冒名、诈骗招生涉及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的社会机构和个人,长春分部和学习中心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必要时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并报总部。

3.各办学单位不得与“国家开放大学合作办学机构黑名单”上的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如有违背,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4.总部将加大对违规跨区域设点和异地招生行为的监管处置力度。

5.严禁擅自更改学生信息。总部将对帮助前置学历造假、更改学生身份证号和出生年月规避年龄信息审核的学习中心及相应分部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学习中心处以暂停招生直至撤销招生资质处理,通报批评相关工作人员。

6.总部将不定期开展巡查,受理调查各地的举报和投诉,通报招生违规情况和处理意见。

五、违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开放大学长春分部报请国家开放大学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招生等处罚:

1.未按照规定进行招生的;

2.夸大或者虚假宣传的;

3.未按照规定标注“开放教育”字样的;

4.未建立健全招生管理制度或者未规范招生行为的;

5.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情形。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招生的分校、学习中心,由国家开放大学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招生,直至撤销学习中心等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长春开放大学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